条款
条款和条件

§ 1 范围

(1) 对于我们与客户就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以及相关的合同前义务签订的所有合同,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 仅适用于商业交易。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我们没有明确反对。如果我们在知道冲突或偏离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客户提供服务,或者在个人通信中提及它们,这也适用。

(2) 即使在持续的业务关系中,在签订类似合同时没有再次提及这一点,除非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我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应仅在客户委托时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提供的版本适用。根据要求,当前版本的GTC也将以印刷形式免费发送给客户。

(3) 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BGB) 第 310 条第 1 款所指的企业家、公法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

§ 2 合同的订立

(1) 我们的要约可能会发生变化且不具约束力,除非该要约以书面形式指定为具有约束力。客户受签订合同(合同要约)的声明的约束,为期三周。

(2) 法律义务仅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以及我们开始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事实确定。我们可能会要求客户对口头合同声明进行书面确认。

§ 3 合同标的

(1) 交付和服务的范围、类型和质量应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我们的订单确认决定,否则由我们的报价决定。其他信息或要求只有在合同双方书面同意或我们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服务范围的后续变更需要书面协议或我们的明确书面确认。

(2)产品说明、插图和技术数据是服务说明,但不作保证。担保需要明确的书面声明。

(3) 我们保留对服务进行微小更改的权利,前提是这些更改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服务中的微不足道的更改。特别是,除非明确同意具有约束力的质量,否则客户应接受质量,数量,重量或其他偏差的习惯偏差,即使他在订购时参考了小册子,图纸或插图。

§ 4 履行时间、延迟、部分服务、履行地点

(1) 有关交货和服务时间的信息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指定它们具有约束力。所有交付和交付 履行期限以正确和及时的自行交付为准。交货期应从我们发出订单确认书时开始,但在客户与我们之间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都得到澄清并且客户履行了他所承担的所有义务(例如提供必要的官方许可;释放或支付商定的定金)之前。

(2) 交付和服务期限应延长至客户拖欠合同付款的期限,以及由于我们不负责的情况而无法交付或履行服务的期限,以及障碍结束后的合理启动期。这些情况还包括不可抗力、相关原材料市场的原材料短缺、供应商的延误和劳资纠纷。在客户未能提供违约合作的期限内,例如不提供信息、不提供访问、不提供规定或未让员工有空,截止日期也应被视为已延长。

(3) 如果缔约双方随后约定了影响约定期限的其他或附加服务,这些截止日期应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

(4) 客户设定的提醒和截止日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才能生效。宽限期必须合理。少于两周的时间只适用于特别紧急的情况。

(5) 在客户能够合理使用交付的零件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提供部分服务。我们保留进行最多5%的超额或短交货的权利。

(6) 如果货物已在约定的交货日期移交给运输人员,或者我们通知我们货物实际上已准备好发货,则应视为已满足约定的交货日期。

(7) 如果我们不是(最终)由我们的供应商本人提供的,尽管我们精心挑选了他并且订单符合我们的交付义务的要求,如果我们通知客户我们未交付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我们有权对供应商的索赔的转让,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与客户有关的合同。

(8)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的地点是提供培训/咨询的地点。在所有其他方面,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是履行地点。 § 5 包装、运输、风险转移、保险

(1) 我们的交付以专业和惯常的方式包装,费用由客户承担。

(2)一旦产品离开我们的工厂或配送仓库,风险就会转移给客户。这也适用于部分交付、后续履行范围内的交付以及如果我们承担进一步的服务,例如运输成本或交付。在工作和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接受,风险应在接受时转移。

(3)运输方式,承运人和运输路线的选择由我们决定,除非我们有客户的书面说明。在做出此选择时,我们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4) 应客户的明确要求,应根据客户指定的风险为交货投保 - 尽可能为我们尽合理努力。

§ 6 价格、报酬、付款、抵销

(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价格均以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为准。所有价格和报酬均为净价加上适用的法定增值税和交货国家/地区的任何其他法定费用,以及旅行成本、费用、包装、运输和运输保险(如适用)。客户要求的其他服务将根据时间和材料开具发票。

(2)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提供服务且客户收到发票后,应立即付款,不得扣除,并在 14 天内支付,前提是贸易信用保险公司有足够的信用额度。
如果信用额度不足,我们保留要求提前付款的权利。

(3) 汇票和支票原则上不予受理,否则只能作为付款而接受。

(4) 如果拖欠付款,客户应按高于适用基准利率八个百分点的利率支付利息。主张因延误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的权利不受影响。

(5) 如果客户的违约持续超过 30 个日历日,如果他允许对汇票或支票提出抗议,或者如果申请对其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或根据其他法律制度进行类似程序,我们有权宣布针对客户的所有索赔立即到期, 扣留所有交付和服务,并主张因保留所有权而产生的所有权利。

(6) 客户只能抵消我们无可争议或已依法成立的索赔。除 § 354 a HGB 区域外,客户只能在我们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产生的索赔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无理拒绝。客户仅有权在各自的合同关系中保留或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7) 如果合同签订后成本增加,特别是由于集体谈判协议和材料价格上涨,我们保留权利(如果商品或服务未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交付或提供)。我们将根据要求向客户提供证明。

(8) 在外币购买价格的情况下,客户承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货币对欧元汇率恶化的风险。

§ 7 所有权保留

(1) 我们的服务应保留为我们的财产,直到我们因业务关系而有权向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全额支付。应收账款还包括支票和汇票的应收账款以及往来账户的应收账款。

(2) 客户有义务在保留所有权期间谨慎对待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特别是,他有义务自费以重置价值为货物投保,防止火灾、水和盗窃损坏。客户特此将由此保险引起的所有索赔转让给我们。如果不允许转让,客户特此不可撤销地指示其保险公司仅向我们支付任何款项。我们的进一步索赔不受影响。根据要求,客户必须向我们提供保险已投保的证明。

(3) 客户只允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无权抵押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无权将其作为担保转让或进行其他危及我们财产的处置。如果第三方扣押或其他干预,客户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告知第三方我们的所有权,并配合我们采取措施保护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应承担其负责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必须用于取消扣押和更换货物,只要无法从第三方收取。

(4) 客户特此将因转售货物而产生的索赔以及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我们,无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否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转售。如果不允许转让,客户特此不可撤销地指示第三方债务人仅向我们支付任何款项。客户被撤销授权以信托方式代表我们收集分配给我们的索赔。收取的金额应立即支付给我们。如果客户未适当履行对我们的付款义务、拖欠付款、暂停付款或申请对客户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我们可能会撤销客户的收款授权以及客户的转售权。应收账款的转售需要我们事先同意。随着转让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客户的收款权到期。如果撤销催收权,我们可能会要求客户披露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交出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转让。

(5) 如果客户从转售中获得的应收账款包含在往来账户中,客户特此将其从往来账户中向客户提出的索赔转让给我们,金额为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购买价格,这是为转售的保留货物商定的。

(6) 如果我们根据§ 6 § 5提出索赔,客户必须立即允许我们访问保留的货物,向我们发送现有保留货物的详细清单,为我们分离货物并根据我们的要求将其退还给我们。

(7) 客户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应始终代表我们进行。客户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期待权应继续适用于加工或改造的物品。如果货物被加工、组合或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混合,我们将按照加工时交付的货物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客户为我们保留新物品。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或转换产生的物品应适用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相同的规定。

(8) 应客户的要求,我们有义务释放其有权获得的证券,只要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考虑到惯常的银行估值折扣)超过我们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索赔的 10% 以上。估价的依据是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价值和应收款的名义价值。

(9) 如果将货物交付到其他司法管辖区,而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权保留规定不具有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同的安全效力,则客户特此授予我们相应的担保权益。如果需要为此进行进一步的声明或操作,客户将做出这些声明并采取行动。客户应配合采取一切必要且有利于此类担保权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措施。

§ 8 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

(1) 如果我们违反职责,无论法律原因如何(例如,在退出的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履行,出于正当理由终止),客户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提前终止除法定要求外的服务交换:a) 必须特别通知违约。对中断的纠正应要求有最后期限。此外,要威胁的是,在此期限未成功到期后,将不再接受有关所投诉中断的进一步服务,因此服务交换将部分或全部终止。(b) 纠正干扰的期限必须合理;少于两周的时间只适用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如果严重和最终拒绝履行或根据其他法律要求(《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2款),可以省略最后期限的规定。
c) 由于未能纠正中断而终止服务交换(部分或全部)只能在该期限届满后三周内宣布。在谈判期间,截止日期暂停。

(2) 只有在我们对延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客户才能因延迟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客户因利益平衡而导致延迟遵守合同是不合理的。

(3)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能生效。

(4)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条终止合同仍然是允许的。

(5) 如果客户提供了有关确定其信誉的事实的错误信息或最终停止付款,或者正在对其提交宣誓书进行诉讼,或者如果根据其他法律制度对其资产启动了破产程序或类似程序,或者如果已提出启动此类程序的申请,除非客户 立即预付款。

§ 9 客户的一般义务

(1) 客户有义务在交付或提供后立即或根据商法(§ 377 HGB)的规定,立即由专家员工根据§ 1 a.1检查我们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识别和/或已识别的缺陷,并准确描述缺陷。

(2) 客户承认,我们依靠客户的全面合作来成功和及时地执行我们欠的交付和服务。因此,他承诺及时和完整地提供正确履行服务所需的所有信息。

(3) 客户承诺在开始生产使用之前彻底测试我们的交付和服务在特定应用程序中的可用性,并在将其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前进行功能测试。这也适用于客户在保修或维护合同范围内免费收到的软件和其他交付项目。

(4) 客户必须以适合应用程序的时间间隔以机器可读的形式备份可能受到我们服务影响、负面影响或危害的数据,从而确保可以通过合理的努力恢复这些数据。

(5) 如果我们没有正确提供全部或部分交付和服务(例如通过数据备份、故障诊断、定期检查结果、应急计划),客户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 10 使用限制、赔偿

(1)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我们的服务(特别是我们购买或编程的商品或软件)不用于维持生命或生命维持的设备和系统、核设施、军事目的、航空航天或其他目的,在这些目的中,产品的故障在合理估计下可能威胁生命或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损害, 一定。

(2) 如果客户违反第1款,则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客户特此赔偿并使我们和相应的制造商免受因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适当的法律辩护费用。

§ 11 材料缺陷

(1)我们的服务具有约定的质量,在没有正常使用协议的情况下,适合合同规定的使用。在没有明确进一步协议的情况下,我们的服务只能根据现有技术被视为没有缺陷。客户全权负责我们服务对客户端应用程序的适用性和安全性。没有考虑质量的微不足道的下降。

(2)我们保证交付的货物具有制造商书面指定的特性或双方在可验证的技术参数中约定的特性。交付的货物仅用于我们或相应制造商指定的目的。根据 § 434 BGB 商定的质量仅适用于相应制造商的规格。

(3) 保修不包括在:

a) 如果我们的产品未被客户或第三方正确存储、安装、投入操作或使用,

(b) 自然磨损;

(c) 维护不当;

(d) 在使用不合适的设备时;

e) 因未经我们明确批准的第三方进行的维修或其他工作而造成损坏时。 对于不存在这些排除理由,出示和举证的责任在于客户。 客户在缺陷方面的权利还以他已正式遵守其义务,根据§ 9第1款发出缺陷通知并进行检查,并且他在发现隐藏缺陷后立即发出书面通知。

(4) 如果出现重大缺陷,我们可能会首先对缺陷进行补救。后续履约应由我们自行决定,通过补救缺陷,交付货物或提供没有缺陷的服务,或向我们展示避免缺陷影响的方法。由于存在缺陷,必须接受至少两次纠正尝试。没有缺陷的等效新产品或等效的先前产品版本,如果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则应被客户接受为补充性能。

(5) 客户应支持我们进行错误分析和缺陷纠正,特别是通过具体描述出现的任何问题,全面通知我们并给予我们补救缺陷所需的时间和机会。

(6) 如果由于我们的服务被更改或错误地提供服务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可能会要求退还这些费用。如果没有发现缺陷,我们可能会要求报销费用。举证责任在于客户。《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相应适用。如果为弥补缺陷而需要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成本增加,只要由于客户随后将交付物品带到送货地址以外的地方而导致费用增加,我们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除非货物符合其合同和预期用途。客户因我们的服务缺陷而索赔的人员和材料成本应按成本价计算。

(7) 如果我们最终拒绝后续履行,或者如果最终失败或对客户不合理,他可以根据第 9 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撤销合同或适当减少报酬,并在我们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 § 13 额外要求损害赔偿或报销费用。根据§14,索赔成为法定时效。

§ 12 所有权缺陷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有义务仅在交货地所在国提供服务,没有工业产权和第三方版权(以下简称:财产权)。如果第三方因我们提供并按照合同使用的服务侵犯了财产权而向客户提出正当索赔,我们将在§14规定的期限内对客户承担以下责任:

(2) 我们将自行决定并自费获得相关服务的使用权,以不侵犯财产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替换它们。如果我们在合理条件下无法做到这一点,客户应有权享有撤回或减少的法定权利。客户不能要求赔偿徒劳的费用。

(3) 我们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应受法律规定框架内的第 13 条的约束。

(4) 只有在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不承认侵权并保留采取一切防御措施并协商解决的权利时,我们的上述义务才存在。如果客户因减轻损害或其他重要原因停止使用交货,他有义务通知第三方停止使用与承认侵犯财产权无关。

(5) 如果客户对侵犯财产权负有责任,则排除客户的索赔。客户的索赔也被排除在外,只要侵犯财产权是由 客户,由我们未预见到的应用或客户修改交付或与非我们提供的产品一起使用的事实引起。

(6) 在所有其他方面,第12条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7) 客户因所有权缺陷而对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提出的进一步或其他索赔不包括在此处规定的索赔。

§ 13 责任

(1) 无论法律原因如何(例如,出于法律或准法律义务、重大和法律缺陷、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我们只会在以下范围内支付损害赔偿或无用费用的报销:a) 故意和保修期内的责任是无限的。b) 如果发生重大过失,我们将承担典型和可预见的损害金额。c) 在其他情况下,我们仅在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缺陷索赔和违约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即对典型和可预见损害的赔偿。在这方面,赔偿责任限于受损害影响的订单/合同部分的商定报酬的两倍。 根据判例法,基本合同义务(基本义务)是指履行这些义务,这些义务对于合同的正确执行至关重要,并且合同伙伴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这些义务。

(2) 如果对生命、肢体和健康造成伤害,并且因《产品责任法》而引起索赔,则仅适用法律规定。

(3) 我们仍然可以对共同过失提出异议。

§ 14 诉讼时效

(1) 时效期限应为(a)因偿还购买价款和撤回或减少而引起的索赔的货物交付后一年;但是,如果这些索赔是基于在未到期期限内正式通知的缺陷,则自提交有效撤回或减少声明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

b) 对于因重大缺陷引起的其他索赔,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c) 在因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的情况下,如果所有权缺陷存在于可以据以索要货物的第三方物权中,则应适用法定时效期限;d) 对于其他损害赔偿或无用费用报销的索赔,则自客户意识到引起索赔的情况或应该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意识到这些情况之日起两年。 时效期限最迟在法定最长期限届满时开始(《德国民法典》第199条第3款第4款)。

(2) 但是,如果因故意、重大过失、担保、欺诈意图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和费用报销,以及因《产品责任法》引起的生命、肢体和健康伤害和索赔,则始终适用法定时效期限。 § 15 出口

(1) 原则上,我们的服务旨在保留在与客户商定的交货国。合同产品的再出口可能需要客户的批准。特别是,它们受德国、欧洲和美国出口管制和禁运条例的约束。客户必须向主管当局独立询问这些规定。我们对出口许可证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有责任在出口此类产品之前从相关外贸当局获得必要的许可。客户向第三方进一步交付合同产品,无论我们是否知情,都需要同时转让出口许可证条件。客户有责任妥善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

§ 16 保密、数据保护、制造商报告

(1) 缔约双方承诺将缔约另一方在合同执行之前或期间收到或知悉的所有物品(文件、信息、软件)视为机密,这些物品受到法律保护或明显包含商业或商业秘密或被标记为机密,甚至在合同结束之后, 除非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知道,或者合同伙伴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缔约双方应以排除第三方滥用的方式储存和保护这些物品。

(2) 缔约双方应仅向雇员和其他需要访问以履行其公务的第三方提供合同对象。他指示这些人对这些物品保密。

(3) 我们根据数据保护法规处理业务交易所需的客户数据。

§ 17 欧共体进口销售税

(1)如果客户在德国境外居住,他有义务遵守欧盟进口销售税的规定。这尤其包括披露增值税识别号,并在必要时在没有单独请求的情况下向我们进行更改。根据要求,客户有义务向我们提供有关其企业家身份、所交付货物的使用和运输以及统计报告义务的必要信息。

(2) 客户也有义务偿还我们因遗漏或不充分进口销售税信息而招致的费用和成本。

(3) 除非我们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客户对进口销售税信息或相关数据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没有义务在这方面验证客户信息。

§ 18 社会条款 在确定我们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金额时,我们的经济状况、业务关系的类型、范围和持续时间,客户对因果关系和/或过错的任何贡献以及货物的特别不利安装情况必须适当考虑对我们有利。特别是,我们将承担的补偿、成本和费用必须与供应商部分的价值合理比例。

§ 19 书面形式 对合同的所有更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才能生效。缔约双方还应通过以文本形式,特别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文件来满足这一要求,除非对个别声明另有规定。书面格式协议本身只能以书面形式取消。

§ 20 法律选择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 21 管辖地 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慕尼黑,前提是客户是商人、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或者如果他等同于此类基金,或者如果他在国外设有注册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注册办事处和任何其他允许的管辖地提起诉讼。

§ 22 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或变得无效,或者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完整,其余规定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缔约双方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用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含义和目的的条款取代无效条款。这同样适用于合同中的空白。